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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相機拍下別人的攝影作品就是自己的創作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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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20 13: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小賢 於 2010-4-20 13:39 編輯

今天出庭了

原來上偵查庭就像大醫院門診一樣熱鬧

每個檢察官一個下午要訊問10組左右的案件...好了細節不多說

本來一應訊被告就一直不停掉淚擤鼻涕, 因是個自尊心和榮譽心都很強的女生


而我也不是要針對她, 只是要經由這個程序得到上游廠商的資訊和獲得社會公義的聲張

沒想到後來的情況令我們兩個都很傻眼


當庭訊問完被告之後轉向問我時我強烈感受到檢察官的語氣不友善和責備

甚至埋怨警方為什麼要送這種案件

起初我以為我聽錯了甚麼, 無法置信為什麼受責備的是我

我: 我想藉由檢察官的說法教育社會大眾智慧財產權的觀念

檢察官: 我不是教育官....也不是來幫你們宣導的....

檢察官: 幾張? 這裡面都是妳的照片嗎? 兩張? 只有兩張是嗎?

人家出國旅行開開心心拍了幾張包包店裡的包包照片回來貼在網路上

你也不能說人家就侵犯你的版權啊

我說: 不是這樣的, 是因為她還販賣這些包包

檢: 妳有把妳的照片做成包包嗎?

我: 沒有

檢: 那人家包包是人家設計又不是你設計的你主張甚麼呢?

我: 因為照片是我拍攝的

檢: 除非你能證明照片是從你的電腦檔案直接COPY的, 但這個很難證明,

且如果人家是用相機翻拍或是照著相片繪圖下來那就是人家的創作了不是你的

權利人也要善盡保護自己著作的義務, 這樣的案件真的很多...不鎖好照片還這樣...

我: 檢察官~我知道! 自從很久之前發生過同樣事件我就已經很小心, 但我本來就縮圖縮很小放網路, 並沒有想到那麼小的圖也會被拿去用

檢: 人家拿去用也不算侵犯你的權力啊! 如果是用他的相機拍你的照片那就是他的創作了

(這時我有點開始了解這個檢察官的確是在K我, 而且完全無法理解這種邏輯, 暈暈的...保護自己的作品~如果法律是這麼難保護到權利人那就認真保護作品, 然後我想到....攝影展)

我: 請問檢察官, 假如我舉辦攝影展, 人家拍我的照片拿去商業使用呢? 那是不是偷我的圖?

檢: 人家用他的相機拍的就是他的著作權和創作, 跟妳已經沒有任何關係了...

我: (堅強中)那麼意思是如果我用照相機拍下Hello kitty的圖樣就是我的著作權了, 可以任意使用Hello kitty的圖樣製作任何商品都是合法的嗎?

檢: (放大聲音)只要是用相機拍攝或是手繪就是他的創作)))))))))), 有名的建築師蓋的大樓也不能因為別人拍的那棟大樓就說侵犯了建築師的權利, 看到風景照片很漂亮所以拍下來也不能說它侵犯了權利, 一篇文章只要改了幾個字就是自己的創作, 也不能說人家侵犯了文章的權利....而且...很多照片別人也拍得出來.....主張權利不能這樣無遠弗屆.....我不是你的律師不需要回答你這些問題

我: .............(默了幾秒鐘, 想用他的小孩老婆當例子辯論下去也很想問他是不是畢業論文也是改了幾個字的功夫...但忍住了)謝謝檢察官我知道了~~


看著檢察官因為我溫和地嗆他而從原本意興闌珊不耐煩的模樣變成紅潤又有精神的臉色

我很失望很灰心也知道自己未來只能靠自己.....於是不想讓他做處分, 直接提出我們私下和解

走出偵查庭門外, 我抱住她...後來哭了

洪小姐也覺得很不平怎麼會是這樣的

她認錯但只想告訴檢察官\"她不知道那是違法的\"

沒想到檢察官根本也不認為\"那是違法的\"還反過來責備我

她說她霎時恍神彷彿在場的我是被告

這案子搞得她哭我也哭


其實洪小姐好幾天前就很有誠意要和解

也提供了上游廠商的名稱

更同意了賠款20萬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小額捐款給慈善單位和流浪動物團體

我們也變成了好朋友

她還變成了我的超級粉絲


請懂著作權法的人告訴我

是檢察官說錯了還是我們的法律出了大問題

他這樣的說法你認為是合理的嗎?



這個第一次的經驗讓我對台灣的司法太灰心了

聽別人說好像很遙遠

自己遇到了才覺得...這輩子如果沒有錢也沒有權勢背景(或是案子小到不需要動用這些)

真的要有心理準備根本沒人要理你和體會你

我心目中正義又熱血的檢察官形象....今天徹底殲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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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ddle + 20 版大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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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20 13:24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有點看不太懂. 以下是我看了這篇不是很完整的文章,做的見解
你把照片放在網路上,但被廠商偷用,做成了包包.
某位小姐在店裡看到了包包並照了下來,貼在網路上.
你發現了,告上法院.
我的問題是.. 這應該不關這位小姐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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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20 13:27 | 顯示全部樓層
所以我們LAB學長很久以前就說 靠自己實在....

靠體制? 台灣的體制實在很難讓人相信...

沒想到這件事情會變成這樣,案情急轉直下,真是詭異的檢察官....(雖然我不是念法律的! 但是翻拍後商業用,這種事情感覺就是很沒道義又違法的事情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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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4-20 13:3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2# yogary

這位小姐是一個網路賣家
在網路上賣那些包包
而我也購買了她的包包來給保智大隊當證據
而她的包包宣傳照片是在香港那家上游廠商的店裡拍的S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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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20 13:3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ianex97 於 2010-4-20 19:44 編輯

那檢察官根本腦袋XX
若單純只是拍攝下來自己觀賞,那當然沒侵權,沒話說
問題是人家廠商都拿來營利了
這還不算侵權?

那之前國內鬧很大的什麼商標侵權什麼的
是不是只要稍微改一點點地方,就不叫侵權?
那Starbucks改成Starbuck就不叫侵權囉?
反正我是拍下來之後,還有修改,沒有完整copy啊
什麼腦殘檢察官?!

那風行全世界的哈利波特
我把文章裡面幾個字改掉,就變成我的創作? 哈哈波特?
拜託一下那位腦殘檢察官
在國外這樣做,是會吃不完兜著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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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20 13:39 | 顯示全部樓層
台灣本來就針對這種智慧財產極不重視了~

又遇到根本無視於控方權利的檢方~

真是另人受挫~

我也不是唸法律的,但這種解釋真的另人無言~~

那我用錄音機錄的音樂...唱片公司是不是就不得主張他的權利呢???

亂七八糟~~~
[s:7][s:7][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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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20 13:46 | 顯示全部樓層
看不太懂~~~有點霧殺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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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20 13:50 | 顯示全部樓層
檢: (放大聲音)只要是用相機拍攝或是手繪就是他的創作)))))))))), 有名的建築師蓋的大樓也不能因為別人拍的那棟大樓就說侵犯了建築師的權利

ㄘㄟˊ  ㄟ ~~

我可以放心的去拍101大樓,然後做成商品販賣了

101照片,是我的創作!101照片,是我的創作!101照片,是我的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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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20 14:00 | 顯示全部樓層
您可能碰到心情不好的檢察官吧[s:37]
畢竟每個檢察官.法官分到的案件量很多
有些被認為是雞毛蒜皮的會速審速決
或是要妳們私下和解

基本上他抓你的圖
沒有營利
這還有得吵

但若他有販售的情形
就是違法

但是舉證照片是你本人的
很困難

法律是給懂法律和有錢請律師的人設計的
不懂法律的人~只能被痛宰
判決的人也是人~多少都有偏差
只是吃定你不懂法律而已
想要速審速決
叫妳們私下和解

不過既然都和解了~就算了吧!

以前在地檢署當替代役
也會跟去開庭
每個檢察官態度都不同
有的溫和
有的像你欠他三百萬
通常小案件
都會直接跟雙方溝通

比如A把錢還B就好
B同意嗎?
這樣本案就終結
後面都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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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20 14:08 | 顯示全部樓層
世博的歌曲都因為相似日本某位歌手的歌曲而吵的狒狒洋洋了
這樣叫做不侵權
這樣難怪在台灣盜版如此橫行  因為連檢察官都覺得這樣不叫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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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4-20 14:1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小賢 於 2010-4-20 14:14 編輯
您可能碰到心情不好的檢察官吧
畢竟每個檢察官.法官分到的案件量很多
有些被認為是雞毛蒜皮的會速審 ...
dy123456789 發表於 2010-4-20 14:00



    我放大字的那部分是在我提出和解之後額外\"請教他\"的, 因為我想知道假如我往後抓到真正盜圖人的話會怎樣,沒想到居然得到這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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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20 14:3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dy123456789 於 2010-4-20 14:35 編輯
我放大字的那部分是在我提出和解之後額外\"請教他\"的, 因為我想知道假如我往後抓到真正盜圖人的話會 ...
小賢 發表於 2010-4-20 14:13

除非很不幸的你還是碰到該位檢察官


著作權法:
http://www.dgbas.gov.tw/ct.asp?xItem=10144&ctNode=2287

第五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第八十八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 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 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 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一百萬元

如果很不幸,還有下次,要查清楚,
甚至帶六法全書,免得被唬。

一條一條給他好好請教[s:28]

在狠一點去檢舉他[s:28]
檢察官/法官 判案公不公正
也是有她門內部的評鑑的[s: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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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20 14:40 | 顯示全部樓層
看了這篇文章真的上了一課,台灣的司法又讓人失望了...[s:14]

最近社會上吵的沸沸揚揚的\"孝子被英籍印度人撞死案\"也是一樣,罪證確鑿的情況下台灣司法似乎對這位英籍外國人給予特別處理待遇,要是肇事者是台灣人還需要拖這麼久嗎?最受傷的還是受害家屬[s:30]

很替版大抱不平,但是就像民間流傳說的法律真的是為有錢人訂的!
我只能心理上支持版大了...[s: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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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20 14:48 | 顯示全部樓層
律師就是為了這樣而存在的
(為了跟檢察官/法官吵 鬥嘴和鬥法)

建議不要硬跟撿查官/法官 吵
自己衡量一下請律師比較實在
態度不好會影響判決
甚至會被趕出偵查庭/法庭

態度就不偏向你
你再怎麼問也是一兩句虎虎你

而且既然都和解了~那就摸摸鼻子算了吧
這就是台灣[s: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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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20 15:02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們的司法官的素質太低了,只會考試與背書就能當法官或檢察官了,所以常常與社會脫節!

歐美國家有陪審團制度,可以避免判決與社會脫節,我們有什麼呢?只有一堆只會玩法狡辯的訟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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