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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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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30 20:4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過年快到了 朋友的老婆在幼稚園作了10年多了
明年一月二十幼稚園要收掉 園長只願意付3個月遣散費[s:61]
實際他們有8個月 更扯的是之前舊制還沒提撥
現在年關又快到他們家也不太好過 又因為朋友受傷沒工作 變得都是老婆在背
唉…難道真的沒辦法幫她要到應有的遣散費嗎?
難道老闆真的比較厲害嗎?
他們又不認識立委 民代! 有也是老闆認識的比較多
老闆不是幹假的[s:68]
之前他們有找勞工局的! 但他們作事也是比慢的
所以小弟在這邊 請各位大大幫幫忙[s:26][s:26]
畢竟多人一定有辦法 畢竟人總是有惻隱之心
感恩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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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n0912 + 25
dvchung + 50 你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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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30 20:49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認不認識民代沒差,除非涉及的那些民代的個人利益,不然找他們也只是作秀擺姿勢,最後還是要回到法律面或由主管機關介入...
請您的朋友聯合幾位同事一齊向勞委會或縣市主管單位申訴或介入協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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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12-30 21:2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 1樓(zilch) 的帖子

大大 我朋友的老婆他們也有連署到勞工局
但 政府做事你又不是不知道 [s:63]
反正 .....別人的兒死不了[s: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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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30 21:25 | 顯示全部樓層
from:
http://tw.myblog.yahoo.com/lawre ... ;l=f&fid=24
法律規定:
1.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3.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4.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5.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6.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   (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7.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   (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8.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制度)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公營事業於本條例施行後移轉民營,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繼續留用,得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9.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九條   (新舊制銜接時勞工選擇適用退休制度之規定)        
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於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依下列規定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
  一、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十五日內申報。
  二、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選擇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三、本條例施行後新成立之事業單位,應於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10.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   (資遣費之發給)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幾項注意:
1.千萬不可主動填離職單
2.如需填離職單,必須註明"非自願離職",其他一概不要寫或勾選!
3.要求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
4.工作任內交接清冊副本一定要有,小心栽贓!
5.如果已經預知資方違法,立即向各縣市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申訴!
放心,速度可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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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30 21:28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老闆有錢不付當然很可惡 但如果沒錢不付就真的很可憐 這種事件大都會上法院裁定 結果一定是判老闆應給付

可是老闆有錢但已脫產 或者沒錢根本無法負擔 往往結果就是等不到 中間調解雙方又一定要出面 而且談不攏一定要

調解很多次 我們哪來那們多時間出面去做調解 最後就是把時間花在努力工作比較重要 這是我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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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30 21:35 | 顯示全部樓層
引用第4樓happy54321於2011-12-30 21:28發表的  :
如果老闆有錢不付當然很可惡 但如果沒錢不付就真的很可憐 這種事件大都會上法院裁定 結果一定是判老闆應給付

可是老闆有錢但已脫產 或者沒錢根本無法負擔 往往結果就是等不到 中間調解雙方又一定要出面 而且談不攏一定要

調解很多次 我們哪來那們多時間出面去做調解 最後就是把時間花在努力工作比較重要 這是我的經驗


如果已經脫產...那...那.......[s:75]

現在很多案件都不需要親自去調解嘍...
因為政府請了很多民間組織幫勞工爭權益.!!
重要的是....完全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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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12-30 21:4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 3樓(eddie8005) 的帖子

現在他們有連署到勞工局
但政府作事 又不是不知道
已知道的是 勞工局下禮拜會來調查
但是 調查完又怎樣[s:63]
還不是又托 到底要怎樣才能
用月光的力量來制裁老闆[s: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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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30 21:57 | 顯示全部樓層
現在正在選舉, 候選人的總部粉好用的[s: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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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30 21:5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 樓主(patty680429) 的帖子

您好
你朋友的老婆,有變更為勞退新制嗎?
如果有(94年7月就改成新制)...資遣費就不會有8個月那麼多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
勞退新制因有預先提撥6%..所以遇到有資遣情形發生..每一年的年資..僅會發給半個月的資遺費..
你朋友的老婆的資遺費會有舊制的部份+新制的部份
                                         4個月.....+3.25個月  =  應為7.25個月左右,才較為正確
且你朋友的老婆上班的幼稚園,必須在一個月前就必公告 .......
期間每周必須給兩天的謀職假(有薪公假)(一般會有8日的謀職假.2日/周 X 4周/月)


這一部份大概是我所知道的....(如有不正確..再請指正)
千萬不能填寫離職單喔..要由幼稚園開非自願失業單據...這點非常重要....
關係到非自願失業保險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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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30 22:02 | 顯示全部樓層
不然投稿給一些專報這些事件的媒體~
用輿論的力量來討公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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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12-30 22:0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 8樓(calla121) 的帖子

因為他是舊制做四年 新制也有6年怎樣也會有7或8個月好拿吧!
提外話 他們的相機也是撿我剩下的
我也知道社會上像他們這種人多的是
但 能幫一個是一個
謝謝大大提供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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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30 22:1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 10樓(patty680429) 的帖子

不好意思..(剛才是以工作八年去算的)
你朋友的老婆,已在幼稚園工作滿10年...
如果其舊制有滿四年...舊部份就會有四個月
新制的部份就會有六年...這邊會有3個月....
會有約7個月左右的資遺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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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12-30 22:1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 7樓(riken) 的帖子

大大
我剛剛8點多才打
那鳥侯選人 才說我正在忙 就撒優那啦[s: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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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12-30 22:2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 11樓(calla121) 的帖子

是小弟打錯已更正  不好意思
現在就小弟知道的是
她們已有連署到勞工局 公文也下來了
勞工局的人說下禮拜不確定會不會來她的幼稚園關心
就這麼拖ㄚ拖
就拖到天荒地老[s: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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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12-30 22:3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 9樓(andy0601) 的帖子

有啊
我正在投給CF日報 這是我每天必看的
這裡的鄉親人是最好的 人才濟濟
也會幫忙攝影外的問題 [s: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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