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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MD簽了肖像權同意書 又後悔了 該怎麼處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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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8 00: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hkj588 於 2009-6-28 20:04 編輯

http://forum.canonfans.biz/viewthread.php?tid=44755

http://forum.canonfans.biz/viewthread.php?tid=44720

那天 應造型師之約 前往 拍攝 拍攝後 跟往常一樣 請 MD簽肖像權同意書

今晚好不容易 修完圖 PO上來 上面這兩篇 想不到 發生事情嚕

剛才 MD打來 說 他跟他 朋友 (也是做MD的吵架) 說我給她簽的 肖像權同意書

MD她不想簽了  後來他朋友 (男的) 問說 為什麼 其他攝影師沒給MD她簽 為什麼只有我

想想 花了時間 去拍 也沒有亂拍呀  拍好 麻豆 就問 甚麼時候拿到照片

但要MD她簽 MD她看一看也簽了 等我 照片都修好 也傳了一部份 給造型師  當天拍攝的作品也po上網了

MD在凌晨打電話來說 她不想簽了 後悔了

我一聽 傻眼 這不就白忙一場 拍了半天

想請問一下 這要怎麼處理



重點 我剛電話中 有聽到

1 MD說 她沒有拿任何費用 ( 據我所知 MD是造型師的朋友 造型師有花錢租棚跟做造型跟租服裝  造型師也沒收錢 )

2 MD說 他怕我簽了拿去商業使用(我有解釋給她聽過 這是用免版稅(royalty-free)的方式授權方式 ) 下面內容也有註明

3 在MD簽之前我有解釋過 這是 雙方的保障 (心想 大家都各取所需呀 但要確定這樣的行為後 不要其他商業行為 也用 正式的文件 向她說明 簽約有保證 不會做 不法之用)

但是 他們好像 就是不願意看清楚內容說 後悔想拿回到初簽的同意書 不然還要PO PTT 讓我紅

我想 我也是 基於尊重法律 才做 還要印 還要解釋 但 為什麼 這樣的關念 在台灣 這麼不成熟呀

那這樣  攝影著作權權  跟md肖像權  該怎麼做會比較有保障呢??

我想 為什麼 有人 想要照片 又不願意 簽保護雙方的合約 原因 跟動機何在??

我有反問 他們  其他攝影師沒簽約 這樣 妳們反而會覺得比較有保障嗎 ??

我是覺得 三方是否可以先對 合約的內容 不了解部份 先做了解 避免不避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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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6-28 00:5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hkj588 於 2009-6-28 05:05 編輯

當初 給MD看的 文件如下
請大大給我意見 這有甚麼不妥之處嗎 ??

怎麼會讓他們 認為 簽了 有壓力呢 ??

還反過來問我 為什麼 其他攝影師 不會要求他們簽 還要我是世界有名的才有權利要他們簽 ??

第一次遇到這事 想請問一下 各位有經驗的大大 怎麼處理 [s:26]

以下為給md看的第一頁
--------------------------------------------------------

為什麼會有「肖像權使用同意書」這個東西呢?做什麼用的?



    因為目前台灣針對人像照片類的著作權並未有明確的法律規範,然而攝影活動已漸趨普及化,對於攝影師與模特兒都並未有良好的權益保護規範。



    在包含有人物的拍攝照片中,拍攝的攝影師擁有創作權,而被拍攝的模特兒則擁有肖像權。
攝影師在發表創作時擔心因肖像權而受到影響與限制,模特兒亦會擔心她的照片遭到缺乏職業道德的攝影師 任意公開使用於不正當或違反社會風俗的管道。

但該如何在創作權與肖像權發生衝突的情況當中保障雙方的權益呢?

透過肖像權使用同意書以明文 來規範,將攝影師創作權的行使範圍及模特兒肖像權的授權範圍清楚說明,這樣雙方應有的權利才能受到保障,而正確的肖像權使用同意書須包含的內容應有(1)保護創作者 之著作權與行使著作權的說明(2)保護被拍攝者 個人肖像權使用的範圍與限制(3)雙方於拍攝過程中其他應被保密的相關資訊 與規範。


       肖像權使用同意書不應只是保護單方的權益,應以雙方權益為中心,互信互惠為原則來訂定之,因此不管是拍攝者或被拍攝者,再進行拍攝前最好還是先簽一下肖像權使用同意書,並注意同意書的內容是否齊全 ,以免日後發生不必要的紛爭與困擾。





 
以下為給md看的第2頁 正式簽約的那頁
--------------------------------------------------------










肖像授權同意書 

本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甲方)同意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攝影師(以下簡稱乙方)進行拍攝活動,並簽 屬表示接受本同意書之內容。簽署了本同意書,即表示雙方願意接受下列所有條款與規範:

一、  甲方同意授權由乙方使用其個人宣傳資料及肖像(包含照片及動態影像,以下簡稱肖像)以非獨佔性(non-exclusive)、適用範圍遍及全世界(worldwide)、免版稅(royalty-free)的方式授權乙方從事以下行為:
(一) 乙方得以各種管道或印刷方式呈現授權內容之全部或部分並可公開發表,及著作法賦予著作人所擁有之權益,且可無須再通知或經由甲方同意,但於公開發表時必須尊重甲方個人形象,不得發表於非正當管道(例如情色書刊或網站、交友網站或違反社會風俗之貼圖網站等),如有此情況發生甲方得以立即終止乙方使用其肖像權,並要求乙方賠償其個人形象損失。
(二)雙方同意單獨使用授權肖像來展示及宣傳雙方的服務項目。乙方並保有視覺設計之著作權利與設計相關合作單位(如彩粧、服裝、建築設計、廣告文宣、經紀公司等)之拍攝、活動、文宣事宜中使用以互助共惠效益之。
(三) 如乙方所提供之創作備份於甲方,甲方使用時也應尊重乙方創作權,公開發表時須註明原創者資料,不得侵犯智慧財產權(例如:讓觀賞者誤以為是他人作品)。
二、  乙方需保密甲方非個人宣傳之私密資料(例如:電話、地址、身分證字號等),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外流給合作廠商、參加活動之網站會員、義務工作人員及非乙方正式雇用人員等。
三、  甲方需保密乙方拍攝內容、拍攝模式、規劃內容及作業流程,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外流。如因商業需要,乙方可要求甲方不得將指定照片公開發表於網路相簿或部落格。
四、  凡因本同意書所生之爭議,簽約雙方同意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商業慣例,本誠信原則協議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立同意書人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所有和本同意書相關的通知、聲明、要求及通信都必須以書面形式。一旦簽署後即立刻生效,並表示雙方對於本同意書內容的同意。本同意書共兩頁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乙份保留,本同意書內容只能在具有雙方簽署同意的書面文件下才能改變內容。
五、 其他共同增列項目:

立同意書人雙方簽名並同意本同意書以上規定並會遵守之:

甲方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 份 證 字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 動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子 信 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 份 證 字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 動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子 信 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 署 日 期:中 華 民 國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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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8 01:02 | 顯示全部樓層
合約只是下下策。
常拍人像,要和MD養成信任感。先說明照片的用途。

我想一定還有原因在,樓主沒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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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6-28 01:2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hkj588 於 2009-6-28 05:08 編輯
合約只是下下策。
常拍人像,要和MD養成信任感。先說明照片的用途。

我想一定還有原因在,樓主沒說到
kenny6606 發表於 2009-6-28 01:02


我只是想了解  誤會的地方在哪裡 ?

照片的用途 我是用來 PO在我的 網站呀 跟 造型師一樣呀  不然這真的能賣錢嗎 ??

這說要賣 誰會願意買這些照片呢 ?? 更別提說要出版 版稅 ...

我心想 我都有心 跟MD簽署
保證不會亂用照片 且是 非獨佔 免版稅的情況下取得授權

他們還怕東怕西 真的 現在搞的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s: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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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8 01:2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來還有這種東西

感謝分享[s: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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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6-28 01:3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hkj588 於 2009-6-28 19:13 編輯
原來還有這種東西

感謝分享[s:47]
kt.chen 發表於 2009-6-28 01:27


沒有簽這東西 就算MD再美 我也不方便 PO上網呀

這是對 MD的尊重 在法律上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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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8 01:51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有誤會 或解釋不清 當面解釋清楚會比較好一點...
讓MD了解合約是保障雙方 ...
也許MD第一次碰到簽約 有點荒吧...了解過因該就還好了吧...
畢竟對MD只有好沒有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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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6-28 02:3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hkj588 於 2009-6-28 02:40 編輯

有關  著作權與肖像權 可以看這篇 台灣相關法律 權威 章忠信 所寫的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 ... ;act=read&id=25


http://www.copyrightnote.org/

就可以了解 拍人像 會有的法律問題

彩妝造型公司 關於模特兒的肖像權問題 Q&A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 ... viewtopic&t=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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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6-28 02:42 | 顯示全部樓層
http://74.125.153.132/search?q=c ... k&lr=lang_zh-TW



‧在拍攝的過程中如何避免肖像權爭議?又保障哪些部份?  

肖像權屬於人格權,在講智慧財產權時其實是不包含肖像權的。

拍照時如果內含某人的肖像,必須要取得該肖像人同意才能拍攝;

但著作權的部份,只要拍攝過程中有創作活動,即擁有著作


若未經過他人同意而拍攝並利用,那是侵犯了對方的肖像權,與擁有著作權與否無關。

著作權和肖像權是獨立的,使用照片時,有些情況需要取得著作權同意,有些情況需要肖像權人的同

例如有一攝影師拍了王建民的照片,另有一出版社計畫出版王建民珍藏

想要使用這張照片,就需要取得王建民同意,並取得該攝影師的著作權的同意。

也就是說,當要用該張有人,且認得出來是誰的照片時,就要想到肖像權以及著作權有沒有問題。


在國內,人格權是一身專屬,不得轉讓或繼承,但依據著作權法第18條,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

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照片的著作權是公開發表後50年失效,

依據伯恩公約第6條之1第2項規定,著作人格權的保護期間,至少要與著作財產權一樣長。


表面上看似一個物件,卻同時包含兩種以上權利的情況,並非只出現在肖像權和著作權。譬如要拷貝CD,

在CD中共包含詞、曲、錄音、表演等著作,因此每首歌就包含了三個著作權;假使拷貝一整張專輯,

而專輯裡共有十首歌,可能就會侵犯到三十個著作權。因此要注意是否有重疊的權利包含在一樣物品裡的情況。

另外,附帶一提,在法律上,狗屬於動產,因此無肖像權,只有人才會有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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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6-28 02:45 | 顯示全部樓層
http://wahas.com/viewthread.php? ... %3D1&sid=Q8QYtC

肖像權與著作權之思辨
一、肖像權之定義及範圍
所謂肖像權,係指自然人就以其為內容之攝影所享有之權利。肖像既是以自然人為內容,則其為人格之表現,並含有濃厚的人格利益。不過,肖像權人之權利與拍攝者所享有的攝影著作權,二者並不相同,不可混為一談。亦即,照片之著作權人與肖像權人所享有之權利,並不相同。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該攝影著作之問題
由於肖像權人與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人並不相同,所以有可能會發生權利衝突之情形。假設係爭照片之著作權人為離職前之公司,則該公司未經肖像權人之同意使用該照片於文宣傳單上,肖像權人主張著作權人利用著作之行為侵害其肖像權,著作權人可否主張其利用照片之行為屬於著作權之行使而將其利用行為正當化?亦即,一方享有肖像權,一方享有著作權,後者可否主張著作權法為民法之特別規範,而認為其著作權應可排除肖像權人所主張之權利?
對於肖像權之保護,學者認為,不應該認為肖像權僅具有人格利益之內涵,而應該認為肖像權本身亦應具有一定之經濟利益。並且,不應認為著作權法對於創作人給予特別之保護,而忽視與犧牲肖像權人之權利。
二、民法對肖像權之保護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但是通常肖像權之侵害,會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應構成對其名譽之侵害,因此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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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8 02:47 | 顯示全部樓層
ㄝ~
我以前在辦外拍之前~
通常會跟MD有一段時間的認識~
我會跟他說所有外的細節還有外拍會遇到的問題等~

所以我覺得~事前的說明~都是很重要的~
[s: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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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6-28 02:48 | 顯示全部樓層
簽一份RELEASE吧!(不追索同意書或棄權書)
當你採訪某名人後,拍攝照片光碟再做成節目,製作人問「不會有問題吧?」,因為內容或其他改變,製作人會不會被告毀謗?侵害隱私權?侵害肖像權?等。未免後患,還是請受訪的名人簽一份不追索同意書或棄權書吧。
美國法制下,如果所訪得資訊或圖像用於資訊傳播如寫文章等,可不須取得不追索同意書;但如是商業性用途,最好是取得。



下面是空白未限制用途的不追索同意書

Unlimited Personal Release Agreement
Grant授權
For consideration which I acknowledge, I irrevocably grant t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mpany\") and Company\'s assigns, licensees and successors the right to use my image and name in all forms and media including composite or modified representations for all purposes, including advertising, trade or any commercial purpose throughout the world and in perpetuity. I waive the right to inspect or approve versions of my image used for publication or the written copy that may us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images.

本人茲同意,不可撤銷的授權貴公司及貴公司的受讓人、被授權人及繼受人得使用我的肖像及名字於所有形式的著作載體及媒體,包含為任何目的而做的合成或修飾表達,包含全球性永久性廣告、交易或任何商業目的。我放棄審閱或檢查使用我肖像的刊物或平面刊物的權利。

Release 棄權

I release Company and Company\'s assigns, licensees and successors from any claims that may arise regarding the use of my image including any claims of defamation, invasion of privacy, or infringement of moral rights, rights of publicity or copyright. Company is permitted, although not obligated, to include my name as a credit in connection with the image.

本人同意不對貴公司及貴公司的受讓人、被授權人及繼受人追訴(索)任何因使用我的肖像而生的請求或訴訟包含毀謗、侵害隱私權、侵害人格權、侵害肖像權或侵害著作權。貴公司有權,但非有義務,在有益時,將我的名字附加在我肖像上。

Company is not obligated to utilize any of the rights granted in this Agreement.
貴公司並無義務利用因本授權書所得之權利。

I have read and understood this agreement and I am over the age of 18. This Agreement expresses the complete understanding of the parties.
Name: ___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_________________signature: _____
Addres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Witness Signatur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ttp://blog.sina.com.tw/yhtlawfi ... &entryid=572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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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8 02:57 | 顯示全部樓層
還是跟MD說明清楚比較好
不過簽肖像權同意書應該很平常把
也許是對這個不熟~或是還有拍到尺度較大的
覺得不太好!不想被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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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6-28 03:3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hkj588 於 2009-6-28 19:11 編輯
還是跟MD說明清楚比較好
不過簽肖像權同意書應該很平常把
也許是對這個不熟~或是還有拍到尺度較大的
覺得不太好!不想被留下!
yyy 發表於 2009-6-28 02:57


當天拍攝 是婚紗照  沒有尺度的問題

現在感覺是 他們想要錢

說 我都沒付錢 所以 拍的照片 他們能擁有

但當初就說好了

之前跟 造型師 有拍過一次棚拍  有 還有另一個攝影師

一起分擔過 棚的費用我出400(不是拍這位MD)

但那位MD也有簽同一份 同意書



但是這次拍攝 這位MD這場 我有先講過 如果要我分擔

我就不拍了   造型師 說OK 我不用出 所以這次  我才去

因為 才合作過幾次 不熟 所以我約我朋友跟我一起去

去到那 拍完 給MD簽同意書

在簽之前有給MD看過 後來MD看了也簽了  



簽這份 是非獨佔性的 也是 免版稅的 不知道 他們是不了解還是怎樣

還說 這樣 簽了這份 好處都被我佔走了 我獨佔

我想想 他們不肯簽 還說 他們有權利要我拍的照片 這樣 對嗎

好像 跟我 之前遇過的都不一樣呀

我雖然沒有 分擔他們的費用 但 也是先講好同意才去拍呀

我也沒有 跟他們收取任何費用呀

這樣 情況 只是 三方面 大家各取所需  

我也是 守法律的原則下  才 請MD簽 同意書  

對雙方都有保障呀

這樣可以 避免 我亂PO她的照片 也可以避免 有其他 商業行為的 產生

因為在同意書 都寫的很清楚啦  

所以 回歸 主題 如果 我花了時間 用心拍了一堆照片 還又花時間整理上傳

換來的是 我連我PO在我BLOG 或在正常的網站上 分享 的方式都沒有法律保障

請問   那我 是否在找我自己的麻煩  做白花工的事呢??




這事件到這 我也有想說 好 就當白拍的

請他們把我拍的照片 刪除掉  

但他們說 我又沒付錢 他們有權利 擁有照片

我的天呀

真的 [s:13]   他們只花了幾千塊 就說 他們出所有的花費 所以照片應歸他們

那我花時間 拍攝 打光 導引 後製 修圖  那這些 都不用錢嗎 都是技術的 要怎麼算??


求助 有誰能讓他們了解 事實呀   簽這份同意書 不是只有我在讓md簽 許多拍人像攝影師

都會這樣做呀  或許我是當事者  跟他們說 會誤會   他們自我保護很強烈



我這樣做 並沒有侵害到他們的 權利 反而是有根據的 保護雙方的權利

如果我有錯  請各位 前輩 大大 指教  

我都敢PO上網 就是勇於面對

絕對不是 像 造型師男友 剛剛在MSN講的 我欺負女生  

真的 被這樣一講 好無力   [s: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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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6-28 03:36 | 顯示全部樓層
造型師男友 剛剛在MSN po 了這網址 說 要我了解 他們有權利擁有我拍攝的照片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5082806808


肖像權的定義是什麼??

有誰有肖像權有誰又沒有肖像權??


請各位大大幫一下~~感恩^^
最佳解答發問者自選  回答者: Rabbit ( 初學者 3 級 )  
回答時間: 2005-08-28 12:02:44
[ 檢舉 ]
一、肖像權之定義及範圍

所謂肖像權,係指自然人就以其為內容之攝影(包括照片與錄影)所享有之權利。肖像既是以自然人為內容,則其為人格之表現,並含有濃厚的人格利益。不過,肖像權人之權利與拍攝者所享有的攝影著作權,二者並不相同,不可混為一談。亦即,照片之著作權人與肖像權人所享有之權利,並不相同,因此不能認為肖像權人即當然是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該攝影著作之問題

由於肖像權人與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人並不相同,所以有可能會發生權利衝突之情形。假設系爭照片之著作權人為離職前之公司,則該公司未經肖像權人之同意使用該照片於文宣傳單上,肖像權人主張著作權人利用著作之行為侵害其肖像權,著作權人可否主張其利用照片之行為屬於著作權之行使而將其利用行為正當化?亦即,一方享有肖像權,一方享有著作權,後者可否主張著作權法為民法之特別規範,而認為其著作權應可排除肖像權人所主張之權利?

對於肖像權之保護,學者認為,不應該認為肖像權僅具有人格利益之內涵,而應該認為肖像權本身亦應具有一定之經濟利益。並且,不應認為著作權法對於創作人給予特別之保護,而忽視與犧牲肖像權人之權利。



二、民法對肖像權之保護

我國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特別設有保護之條款,因此適用一般人格權保障之規定, 即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因此,如偷攝相片做為商業用途,被害人得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收回發行部份,並禁止發行再版。至於新聞工作者因故意或過失造成被害人財產上的損害,則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但是通常肖像權之侵害,會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應構成對其名譽之侵害,因此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三、法律特別規定保護肖像權

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第一項特別規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非經審判長核准並不得錄音。」其中不得攝影一項,不只為維持法庭審判的秩序,更寓意有維護嫌犯及證人肖像權之旨。同法第九十五條:「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至妨害法律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仟元以下罰金。」即在制裁藐視法庭者。

我國電視新聞之攝影記者,常守候於法庭門外,利用他人進出法庭的空隙對法庭內攝影,或在刑事案件嫌犯進入或離開法庭時加以拍攝,有違上開法律規範的目的。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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