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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大河馬

今天聽到一個不齒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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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15 09:5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大河馬 於 2007-8-15 02:35 發表




目前女生正在打事情的經過
我叫她今天去驗傷這樣才有物證



可是強暴或強姦不是早改成了公訴罪了
討論一下這個好了

不知受害者事發後有無梳洗過,如有那除加害者施暴留在受害者身上的傷外
其於的物證如加害者的毛髮、精液.....等,會一併洗掉,那物證就會比較薄弱不利於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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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15 10:11 | 顯示全部樓層
這種社會敗類一定要給予法律的制裁[s:7]  [s:7] 叫他吃免錢的牢飯,不過免錢飯沒有這麼好吃,牢房裏對強暴犯是會特別招待的。假藉攝影為名,做出這種傷天害理之事,這種人若是輕放過他,不知還會有多少人受害,讓他為自己做的事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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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15 11:53 | 顯示全部樓層
免錢飯也是納稅人買單啊[s:35] [s:35] [s: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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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15 12:02 | 顯示全部樓層
就是有些老鼠屎

破壞攝影愛好者

讓外人認為攝影師都是色狼

這些敗類因該給它去勢

它沒資格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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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15 12:43 | 顯示全部樓層
 現行法律對強暴等犯罪行為是以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相關強制性交罪等條文為依據。本罪章之犯罪行為,除配偶間之強制性交犯罪行為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強制性交、猥褻罪唯告訴乃論之罪外,皆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唯普通強制性交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普通強制猥褻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依照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二規定,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適用過去告訴乃論的規定。因此,在這一段時間,受侵害的婦女仍須注意到條文與實行間的落差。所以,過去告訴乃論時期所擔心的狀況,諸如:受侵害的婦女或是因為不瞭解法令權益、或是怕二度傷害而不願出面提出告訴,即使警方知道犯罪者為何人,亦無法將其繩之以法等狀況,在這一年間仍有可能重複發生。

所以現在應該是非告訴乃論了~~!!??也就是公訴罪!!


不管如何~~這個壞蛋一定不是第一次了~~我想也不是最後一次~~~不能再放過他了!!


大河馬兄請把相關資訊給那位受傷的小姐看看吧!!

http://taiwan.yam.org.tw/womenweb/anti.htm


不要給壞人來世報   現世就要給他報啦!!

[ 本帖最後由 gabby 於 2007-8-15 12:5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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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15 12:57 | 顯示全部樓層
亂入
應該是\"不齒\"才對

\"不恥\"是正面意義
例如:不恥下問
[s: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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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15 13:34 | 顯示全部樓層
這...情節嚴重耶~[s:40]
一定要報警處理把這個人揪出來
是什麼原因讓這個攝影師如此膽大妄為?
已經食髓知味多次又沒受到制裁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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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15 14:40 | 顯示全部樓層
版主大河馬是愛與正義的化身
希望這事件能處理的盡善盡美
[s:47] [s:47] [s: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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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15 15:4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9 wcw0610kimo 的帖子

是啊~~
現在的社會就是要站出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不然只會讓壞人更囂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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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15 16:0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24 Big_Mike 的帖子

嗯 這故事告訴我們...心要平靜 別胡思亂想! 拍攝就是拍攝
害人之心不可有 防人之心不可無 還是要自己保護自己的安全!
[s: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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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7-8-15 22:40 | 顯示全部樓層
基本上
有些人是用拍攝之時,行強制禁固之時
我這有的是案例

也有人說的花言巧語的
結果被帶去不知名山區,強迫女子脫光拍照
也不準帶朋友跟
此時侯女子要走也走不了
因為門被反鎖,又加上不熟悉的地方
要如何走丫

事後還會問女生要不要讓那些人上
有一些更過份的連輪姦也會出現
再之後連包養的事也會出現
這是什麼樣子的社會

拍照是好的
但有人利用好的形像
吸引女生加人他們站的外拍麻豆
有了好印像之後用更低於行情的方式叫女生脫
脫到連開穴帶棉條照也能拍
可不要說沒有,我這也有這一個人辦的棚拍照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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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17 19:5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26 大河馬 的帖子

是不是這則新聞其中的人呢??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816/4/iv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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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17 21:56 | 顯示全部樓層
看起來應該敗類不只一個
也不只一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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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7-8-17 22:0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banker_win 於 2007-8-17 19:59 發表
是不是這則新聞其中的人呢??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816/4/iv82.html



不是這一個
但也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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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18 01:50 | 顯示全部樓層
礙於目前國內攝影風氣敗壞

建議立法院...三讀通過成立 攝影警察 單位

比照網路警察運作模式

針對攝影界之色狼...進行大規模掃蕩


抓到者..罪證確鑿...一率採取\"閹刑\"

並強迫接受感化教育5年

進行愛的教育與儒家思想哲學灌輸....




已杜絕後患....  相機器材一率充公.. 由Canon Fans統一保管...當作年終摸彩禮物

經測試沒收之器材...若發現移焦現象... 受刑人必須支付彩虹調焦費用...水貨必須加收檢測費




針對高危險群Modle..(長的太辣..太正.身材太好者)...一率由中央政府

發放最新科技密碼鎖電子貞操帶....含GMS全球衛星定位追蹤

防止被性侵... 或丟到荒郊野外的山上

電子貞操帶上面有SOS緊急按鈕.... 按下後..透過GPS全球定位系統....搜尋到被害Modle位置...由攝影警察與空警隊直接派直昇機前往救援

按下SOS緊急按鈕時...會發出高達1000分貝的警報音...

同時會發出強力破壞性電磁波.... 讓攝影師的機身與鏡頭產生永久性的對焦不準.....大後移.... 攝影師會痛不欲生....

分散注意力....趕緊跑去進行對焦測試....而忘記性侵

有效嚇阻攝影之狼...也確保Modle的自身安全



此外.... 立法規定... 所有購買相機器材者..必須通過國家心理性向測驗

如有特殊性癖好...性向錯亂... 或色狼與豬哥指數超過標準值者
還有有性侵害前科者
一率不准購買任何相關攝影器材.....

購買器材之男性..必須留下DNA與指紋資料
由攝影警察局建檔保存

已備日後被害人指證與核對使用


此外...立法規定...任何相機機身外觀....與遮光罩外部
必須印上明顯可辨識字樣
\"小心假攝影..真性侵...色狼就在你身邊.....報案專線...0800123xxx\"




以上法令執行觀察三年

若三年後..還是無法有效嚇阻 \'假攝影 ..真性侵\'現象

再立法規定

日後只有女性可以當攝影師.....

任何男性拿相機... 一率在額頭上寫上 \'淫\'字



任何拍照活動必須先與攝影警察提出申請

拍照時.... 攝影警察必須全程監控..以防止類似悲劇再度發生


忘了講...第一任攝影警察局長建議由大河馬擔任 (人格正直..正義....急公好義..攝影經歷豐富完整...認識眾多優質Modle.....掌握國內一手內線消息.....當今不二人選[s:47] )


小弟不才.... 我自願當沒收充公相機與鏡頭的保管人 (我可以幫忙測焦)



颱風夜..... 風大雨大.... 在家練蕭話...

還是卡早睡卡有眠

祝大家有個好夢

[ 本帖最後由 kent106 於 2007-8-18 02:1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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