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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hkj588

[求助] MD簽了肖像權同意書 又後悔了 該怎麼處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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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8 03:37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從來沒跟MD簽過任何東西...

靠的都是彼此的信任...

你要的就是PO出來分享! 在拍攝之前就可以先問一下可否可以張貼!

如果不行就可以考慮不要拍之類!

口頭說就好 有其他人在場都可以證明 你也沒去商業用途 也沒有不雅觀!

如果對方要你徹掉 最多拿掉 下次不要再找他就好了ㄚ...

也用不到那麼長的合約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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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6-28 03:4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hkj588 於 2009-6-28 04:17 編輯

前一頁是說明頁啦 抬頭開始才是合約

我的感受是  我相信別人 也守法 想用 正式的方式 建立信任 
希望他們能夠 花點時間 仔細了解 再說 否則 真的 拍人像的熱情 
在看到造型師男友MSN傳來的字眼 還說我欺負女生 讓我降了好多 快等於零了
讓我 攝影記錄 蒙上一層陰影

想想自己接CASE 拿客戶錢 請客戶 簽同意書 客戶都願意簽了 
但不知道 是為什麼 這樣簡易 白紙黑字寫的

一、  甲方同意授權由乙方使用其個人宣傳資料及肖像(包含照片及動態影像,以下簡稱肖像)以非獨佔性(non-exclusive)、適用範圍遍及全世界(worldwide)、免版稅(royalty-free)的方式授權乙方從事以下行為:

等內容 

會被說成 我把好處都佔盡 天呀 

這樣 說 公平嗎 

真的很無言 [s:13] X N




我有給 MD 也有給 造型師 我PO在這的 網址 他們都有進來看過

我希望 他們如真有心 想了解 應該好好溝通討論 讓真理越說越明
不是用情緒化的方式 講 跟事實不符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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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6-28 03:4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hkj588 於 2009-6-28 03:50 編輯

因為我的 照片已經PO在我BLOG了

我看我的BLOG記錄 

2009-06-28 03:12:18 123.192.146.--- 台北市 直接輸入 http://tw.myblog.yahoo.com/taiwa ... v=57062&fid=250

一直到~~~

2009-06-28 03:14:38 123.192.146.--- 台北市 直接輸入http://tw.myblog.yahoo.com/taiwa ... ?fid=-1&page=15

表示這IP 一頁一頁在看我PO的照片 

不知道是否 有一張一張COPY去 

想說 如果他們今天不要這樣 誤會 

我本來就會給他們照片呀 只是經過這樣 又被他們說他們有權利

讓我很受傷 這樣 法律對我們拍攝的人 保障還真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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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6-28 04:0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hkj588 於 2009-6-28 04:03 編輯
我從來沒跟MD簽過任何東西...

靠的都是彼此的信任...

你要的就是PO出來分享! 在拍攝之前就可以先問一下可否可以張貼!

如果不行就可以考慮不要拍之類!

口頭說就好 有其他人在場都可以證明 你也沒去商業用途 也沒 ...
wcw0610kimo 發表於 2009-6-28 03:37



但有簽 至少雙方都有保障吧 且還有第五項  其他共同增列項目:有問題疑點都可以再加上去呀


因為目前台灣針對人像照片類的著作權並未有明確的法律規範,然而攝影活動已漸趨普及化,對於攝影師與模特兒都並未有良好的權益保護規範。



    在包含有人物的拍攝照片中,拍攝的攝影師擁有創作權,而被拍攝的模特兒則擁有肖像權。
攝影師在發表創作時擔心因肖像權而受到影響與限制,模特兒亦會擔心她的照片遭到缺乏職業道德的攝影師 任意公開使用於不正當或違反社會風俗的管道。


但該如何在創作權與肖像權發生衝突的情況當中保障雙方的權益呢?

透過肖像權使用同意書以明文 來規範,將攝影師創作權的行使範圍及模特兒肖像權的授權範圍清楚說明,這樣雙方應有的權利才能受到保障,而正確的肖像權使用同意書須包含的內容應有(1)保護創作者 之著作權與行使著作權的說明(2)保護被拍攝者 個人肖像權使用的範圍與限制(3)雙方於拍攝過程中其他應被保密的相關資訊 與規範。


       肖像權使用同意書不應只是保護單方的權益,應以雙方權益為中心,互信互惠為原則來訂定之,因此不管是拍攝者或被拍攝者,再進行拍攝前最好還是先簽一下肖像權使用同意書,並注意同意書的內容是否齊全 ,以免日後發生不必要的紛爭與困擾。




誰都不想麻煩  這也是要避免以後發生不必要的紛爭與困擾 才簽的
我這樣做 錯了嗎?? 簽了反而有 紛爭與困擾 [s: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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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6-28 04:11 | 顯示全部樓層
http://forum.canonfans.biz/viewthread.php?tid=44755

http://forum.canonfans.biz/viewthread.php?tid=44720

還想 說明一點

被人說我想獨佔所有的好處 心裡很不好受  大家可以看

不論是我PO在我BLOG 或傳給造型師的照片 下面

我都有 標示 模特兒名字 造型師的名子 還有我的

且那天 臨走前我還問 MD 說 她要用那個名字 我好加在我的照片中

請問 這樣 叫 我想獨佔 嗎??

我相信 事實可以證明一切  

請還我清白  跟公道  

否則真的有拍心酸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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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6-28 05:1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hkj588 於 2009-6-28 05:32 編輯
ㄝ~
我以前在辦外拍之前~
通常會跟MD有一段時間的認識~
我會跟他說所有外的細節還有外拍會遇到的問題等~

所以我覺得~事前的說明~都是很重要的~
[s:47] ...
motomane365 發表於 2009-6-28 02:47



當初我有花點時間說明   他們趕時間 呀

我有讓麻豆到看過  也跟麻豆解釋過 簽那份同意書的用途

希望 MD可以花點時間先了解 以合為貴  

為了不避要的誤會  爭吵 又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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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8 07:44 | 顯示全部樓層
換作是我..網誌上po一個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
然後..就不理他們了..
他們根本就是在無理取鬧嘛..
簽了又反悔..又威脅要上PTT公怖...
自己權益自己要顧好..怎麼會因為趕時間不顧自己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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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8 08:26 | 顯示全部樓層
網路上無奇不有!
總之坐的直.行的正就好囉!
有一些md的敬業態度說真的也不是很好...
所以我們還是單純的熱愛攝影就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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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8 08:51 | 顯示全部樓層
啊!該慘了!
常街拍都沒想到肖像權問題。
感謝分享,增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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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8 08:55 | 顯示全部樓層
的確是該簽的,但目前可能大家沒有這種關念  所以反而會認為簽了之後會不會有啥麻煩之類的吧!
不過樓主推這種觀念也是讓大家有個新的認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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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8 09:31 | 顯示全部樓層
台灣人對合約的簽署
還有一定的陌生跟恐懼在
不簽 反而大家比較不會介意
當簽署後 反而會出現一些對相關法律概念不清楚的人
因為似是而非的概念
而出一些莫名其妙的糾紛

至於你的部份 要注意的
只要MD成年了
那他既然簽了 只要你沒違反約定
應該要反悔也沒啥咪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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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8 10:09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有這樣子的疑慮
再拍攝前就先跟MD溝通好
簽訂雙方都同意的合約書
再進行拍攝的工作
如果雙方沒有達到一定的共識,那不如就不要拍了
這樣就不會受了一肚子氣,感覺自己受到委曲了
先前的溝通還是很重要的
[s: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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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6-28 12:51 | 顯示全部樓層
網路上無奇不有!
總之坐的直.行的正就好囉!
有一些md的敬業態度說真的也不是很好...
所以我們還是單純的熱愛攝影就好囉!!!!
linhungnine 發表於 2009-6-28 08:26



嗯呀   單純的熱愛攝影就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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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6-28 13:00 | 顯示全部樓層
啊!該慘了!
常街拍都沒想到肖像權問題。
感謝分享,增長知識!
lily1688 發表於 2009-6-28 08:51



七人以上   肖像權  是 OK 的

拍背面 用技術性拍法  也是OK的 重點 拍攝者 不要醜化到 被拍攝的原則下  

肖像權 是要保護 照片不會遭到缺乏職業道德的攝影師 任意公開使用於不正當或違反社會風俗的管道。如  交友網站 或是....

我曾經拿給 有頭有臉的 人物 對方看到
還說 同意書就要向我打的這樣  以非獨佔性(non-exclusive)  免版稅(royalty-free) 方式
他就很願意簽 還很支持我的作法哩 (他不是甚麼名模 只是一個擁有數億身價的大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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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6-28 13:06 | 顯示全部樓層
的確是該簽的,但目前可能大家沒有這種關念  所以反而會認為簽了之後會不會有啥麻煩之類的吧!
不過樓主推這種觀念也是讓大家有個新的認識啦
viertel 發表於 2009-6-28 08:55



好像 有人 真的對 簽同意書 心中都會有恐懼一般

但 仔細看看 當事者 並沒有 因為簽了而 失去 甚麼原本應該有的 權利或義務呀  

這觀念不是我推的 是 老前輩 教我使用的  

他們說 現在 台灣的攝影界要跟上世界的腳步 就是需要多點法律上的了解跟依據

不然 不怕一萬 就怕萬一 得不償失  

且 現在許多 圖床 或是 提供 使用者 PO圖的網站 條文也都會有這一條

PO 人像 要有依法許得 當事人同意 就是要避免 肖像權 的爭議

希望  我這善意的舉動  能得到 當事者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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