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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路人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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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11 01: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各位前輩好~
我想請問一下~如果說在拍攝時拍攝一些路人~
在沒有通知對方的情況下拍攝
並將照片po在網路上.
有屬於違法嗎?
因為小弟想拍攝些紀錄性的東西~但又有點怕說會牴觸到法律..[s:40]
所以上來問問各位前輩
這邊先感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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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11 01:32 | 顯示全部樓層
肖像權應該要重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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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11 02:15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記得如果沒有利益關係的話, 好像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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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11 08:06 | 顯示全部樓層
凡是尊重

現在連一些較有特色的建築物都不能拍哩

更何況是人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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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11 09:46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覺得是拍攝後要放在網路上的用途
假如是純粹分享用應該是還好
假如是有涉及商業用途應該還是要小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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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11 10:07 | 顯示全部樓層
個人覺得
如果照片風景+人有很多路人甲乙丙丁的話是還好
但是如果是人物特寫
最好是跟對方溝通一下
因為對方如果發現你在偷拍他
因該會不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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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11 10:10 | 顯示全部樓層
打馬賽克...打馬賽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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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11 10:15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只是純分享(但不能有侵氾隱私的圖)
應該不會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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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12-11 13:57 | 顯示全部樓層
我稍微查了一下..
拍攝人物攝影作品是否需被攝人之同意,其所涉及的並不是著作權的問題,而是民法上人格權中肖像權之問題。從著作權法之觀點言,人物攝影之成果為攝影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之情形外,以實際為攝影之人為著作人享有該攝影著作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可以自由利用該著作,不問其利用為商業或非商業性從民法上人格權中肖像權觀點言,原則上,未經他人同意,逕予拍攝,將構成\"侵害肖像權\",如將其公開,也\"可能\"侵害其隱私權。不過,如果是單純為新聞報導之目的,則應可被認為未構成侵害肖像權或隱私權。

關於相片的使用,涉及著作權與肖像權的議題,由於著作權與肖像權是完全不一樣的兩項權利,很多人因為弄不清楚,而發生了許多紛爭。



著作權是著作權法所賦予著作人的權利,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理論上,著作人格權隨著作人的死亡或消滅而屆滿,但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仍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著作財產權則有一定期間之限制,視不同情形為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或自著作公開發表後起算五十年;所謂肖像權則是民法第十九條的人格權的一種,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人像加以使用之控制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著作權或是人格權,都不待申請,著作權自著作完成而取得,人格權則自自然人之出生而自動取得。



對於人像的使用,可能透過圖案、相片而進行,卻應與圖案、相片之著作權作區分。使用圖案、相片中之人像,除了涉及肖像權,亦另外涉及著作權問題,所以應經肖像權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可。



一般人當然很容易主張未經其同意不得利用其肖像,所以電視節目在街上任意攝影後,未經同意而於節目播出,可能會侵害被攝影者的肖像權。公眾人物由於可受公評,要主張肖像權的空間比較小,但著作財產權卻不得不注意。未經同意而利用公眾人物公開場合活動之相片,該公眾人物很難主張肖像權,著作財產權人卻可以主張著作財產權。例如政治人物或明星的公開活動相片,要加以利用應該不必獲得其同意,但要獲得攝影者或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所以,即使是公眾人物自己要使用他人所拍攝該自己的相片,雖然沒有肖像權問題,若未經攝影者的同意,卻可能構成侵害攝影者的著作財產權。例如選舉候選人未經攝影者同意,任意使用他人所拍攝自己很體面的相片,就可能侵害攝影者的著作財產權。至於公眾人物非公開活動之相片,主張肖像權的空間比較大,縱使著作財產權人可以利用自己所拍攝的相片,若未經公眾人物之同意,任意利用自己所拍攝的該公眾人物非公開活動之相片,仍可能構成侵害該公眾人物的肖像權。例如攝影社未經公眾人物之同意,將該公眾人物到店裡照的全家福或個人照放置於展示櫥窗以招徠顧客。



對於利用不是自己所攝影的別人的相片,使用上就要更小心。不能因為是公眾人物的公開活動相片,就任意使用,也不能因為是該公眾人物自己所交給的相片,就認為沒有問題,因為,雖然沒有肖像權的問題,相片著作財產權的問題仍要考量。



鈔票上的人像,不管是圖案或相片,都受著作財產權保護,加以利用要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至於鈔票上的那個人,當然也享有肖像權,但因為其通常都是公眾人物,除非不當使用,否則應較難主張肖像權。


由於著作權與肖像權是完全不一樣的兩項權利,同時也常分屬不同人所有,在利用上如能先處理好授權問題,就可避免事後的紛爭。

[s:40]

以上請大家參考參考...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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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16 12:09 | 顯示全部樓層
我稍微查了一下..
拍攝人物攝影作品是否需被攝人之同意,其所涉及的並不是著作權的問題,而是民法上人格權中肖像權之問題。從著作權法之觀點言,人物攝影之成果為攝影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之情形外 ...
mumu1010 發表於 2008-12-11 13:57



很詳盡的解釋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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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16 16:36 | 顯示全部樓層
所以如果是拍非公眾人物就有侵犯肖像權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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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23 05:23 | 顯示全部樓層
個人認為,
每個人都有自我的肖像權,只是舉證似乎不容易
若是非商業用途還好,
若是涉及商業部分,
容易有糾紛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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