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onFans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搜索
查看: 1403|回復: 7

相片的版權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09-4-15 20:1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小弟最近接了一個跟攝影有關的工作
(part time 非正職)

該公司跟我買了一些照片
那這些照片的版權 是歸我還是歸公司?
我還可以賣給其他店家嗎?

懇請解答 [s:26]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9-4-15 20:16 | 顯示全部樓層
應該要看您是賣使用權或版權~
賣使用權的話,應該可以賣給其他人~
賣版權的話,照片就是買家的了喔~~~
我亂猜的,參考看看吧~~~~~~~~~[s:81]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9-4-15 20:30 | 顯示全部樓層
最好請教專家,法律的東西一字一句都是陷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9-4-15 21:14 | 顯示全部樓層
著作權法
第5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一○、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第13條: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
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以上...這是國內的部分。
若是國外?應適用當地法令。
[s:81]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9-4-15 21:2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流浪小狼 於 2009-4-15 21:26 編輯

智慧財產權的細項分滿多的
著作權、公開發表權、重製權、改作權.....不拉不拉一堆
雖然目前幾乎還給老師了= =...

但這方面的問題除了請教專家外
最重要的是
記得要有合約審閱期~
如果真的想要保障自己權益
不要第一次匆匆看完就呆呆簽了
除非有對法律熟悉的人士在旁邊

如果是制式化契約
(條文很多1.2.3.4.5.6.7...最後簽名同意上述條文那種)
一般都應該會載明說對方可以有那些使用上的權力
或賣出後你就不能怎樣怎樣
仔細看清楚,把有疑問的地方挑出來
跟人討論後再簽~
有特別需求的話看看能不能加註條文之類的~

通常制式化契約都是以保障廠商權益不受損為主
每個廠商的條文都不盡相同
仔細看清~好好溝通比較重要

如果是很簡單的那種簡易契約....
只有幾句話說
本人XXX願意把OOO相片販授予BBB公司
並同意所有後續處理權力歸BBB公司所有~
這時候可能就真的要好好確認一下你能不能再用囉
真的都同意的話~你就剩下最初的AA權了
(AA權是指拍照的人是你是不會改變的這個事實,專有名詞我忘了= =+)

以上是小小經驗
預祝生意興隆.....
[s:63]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樓主| 發表於 2009-4-15 21:35 | 顯示全部樓層
pk5555 發表於 2009-4-15 21:14


嗯 是台灣的公司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9-4-15 23:11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買賣 = 你的作品賣給買方。使用權利自然是買方的。

除非合約中有敘明?
正常情況下,簽約後權利屬買方,千萬小心合約內容,免得損失慘重;一般買斷權利後,是不會允許你將同一作品賣給其他人ㄉ。
除非例外或其他原因。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9-4-15 23:37 | 顯示全部樓層
打的合約要看清楚嚕!!!

有疑慮也可當面談清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小黑屋|手機版|Archiver|CanonFans

GMT+8, 2024-11-23 08:02 , Processed in 0.048409 second(s), 15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