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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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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27 19: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vacheron 於 2010-4-27 19:23 編輯

引述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427/78/24lwm.html

由於被質疑窒礙難行且違反新聞自由,行政部門昨天就立法院已二讀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爭議條文,向國民黨立院黨團提出復議說帖與再修正文字,其中除恢復媒體報導免責條款,適用免告知當事人資料來源規定,並增訂「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情形,免適用個資法規定。


退回朝野協商階段


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林鴻池指出,昨天他已和民進黨團幹事長李俊毅通過電話,確認今天朝野將共同提出復議,個資法修法草案將退回朝野協商階段,但實際狀況仍待今天朝野協商時確認,他並強調,雖然行政部門已研擬出再修正條文,但立法院不見得都會採納,必須朝野立委有共識。


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柯建銘表示,今會與國民黨團聯手復議,再對條文進行討論。


針對引發媒體疑慮,法務部建議執政黨團在個資法草案第九條規定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依法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應在處理或利用前告知當事人資料來源的排除情形,回復增訂最初行政院提案,「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也就是所謂「媒體免責」條款。


恢復媒體免責條款


不過,為兼顧公共事務知的權利與個人隱私,避免媒體報導偏差,造成個人傷害難以彌補,法部建議增訂一款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蒐集或處理必須符合的情形「與公共利益有關」。此外,法務部還建議增訂另一款情形,「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不過這款情形有但書,「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同時明定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至於外界擔心修法後導致網路張貼個人資料觸法,法部建議增列一款排除適用本法的情形,「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法務部還向執政黨團說明未來個資法修正通過後的施行細則修正方向:一、訂定一般性資料保護指導原則,有關個別產業應適用的個人資料保護標準,由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二、將本法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具體化;三、明訂委託關係的監督義務及個人資料處理權利義務關係,以釐清責任;四、確定本法執行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的協調聯繫機制;五、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執行本法所訂事項的報告及公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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